(2016)甘0724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秦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秦某,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高台县宣化镇。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甘0724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某婚约存续期间共同债务3000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4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