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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维西县中路乡施根登村委会箐头下组、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维西县中路乡施根登村委会箐头下组,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维西县中路乡施根登村委会箐头下组。住所: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中路乡施根登村委会箐头下组。负责人:褚文军,男,1976年2月12日生,傈僳族,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中路乡施根登村委会箐头下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志,云南迪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法定代表人:李卫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云,云南经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袁湘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维西县中路乡施根登村委会箐头下组因与上诉人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维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维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维西县中路乡施根登村委会箐头下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20.00元,上诉人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20.0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云川审判员  耿晓燕审判员  松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昕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