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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任林开、杨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任林开,杨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771号原告:李永强,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成林,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林开,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玉芳,女,198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李永强与被告任林开、杨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永强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增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元小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