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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银秀、朱长华等与甘峰、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游戏那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秀,朱长华,荣丹,荣智慧,甘峰,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游戏那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11民初97号原告:陈银秀,女,192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南县。系死者荣道军之母。原告:朱长华,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死者荣道军之妻。原告:荣丹,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原告:荣智慧,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姜行燕,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峰,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岳阳市君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游戏那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负责人:何朝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秀银、朱长华、荣丹、荣智慧与被告甘峰、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游戏那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陈银秀、朱长华、荣丹、荣智慧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秀、朱长华、荣丹、荣智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秀、朱长华、荣丹、荣智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1215元,减半收取5607元,由原告陈秀银、朱长华、荣丹、荣智慧负担。审 判 长  毛学文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人民陪审员  江小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