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华与被执行人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华,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64号申请人程华,男,生于1966年12月,汉族,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贤俊。本院在执行程华申请执行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巴中市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智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