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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湖北顺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怡康皮肤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肖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顺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宜昌市怡康皮肤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肖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921号原告湖北顺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黄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立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怡康皮肤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黄河路40号。法定代表人肖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治,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顺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怡康皮肤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肖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顺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宜昌市怡康皮肤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肖治价值7256826元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湖北顺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顺天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昌市怡康皮肤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肖治的银行存款725682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楠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