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政委、苗得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陈政委,苗得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2683号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驻马店市通达路与文娱二路交叉口东南角爱家会展国际5号商住楼B座1210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朵、曾庆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政委,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苗得运,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吴金虎,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开公司)与被告陈政委、苗得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庆鸿,被告苗得运的委托代理人吴金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政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浩开公司诉称,2015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汽车贷款购车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一辆奔驰轿车(总价款379000元)出售给被告,被告支付总价款30%的首付款,余款265000元向中国邮政银行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银行驻马店分行)借款方式支付,贷款期限36个月,月还款额8687元,在被告不按期还款时,由原告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被告未按期向银行偿还借款,致使银行连续扣划原告资金40748元。被告苗得运于2016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应当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借款人民币4074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7年2月3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政委未到庭未答辩。被告苗得运辩称,原告请求内容属实,但是欠款金额需要核实,之前在驿城区法院起诉过,已经调解结案,需要核实两次起诉金额不重复;苗得运愿意替陈政委偿还车辆贷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浩开公司与陈政委签订汽车贷款购车合同,双方约定由陈政委购买奔驰汽车一辆(总价379000元),陈政委先预付购车总价款的30%,余款265000元,向中国邮政银行申请办理贷款,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并保证按期足额向该行偿还贷款本息。中国邮政银行驻马店分行与陈政委、浩开公司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265000元,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3日,并以该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约定以被告陈政委名下汽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浩开公司为保证人,约定浩开公司为上述贷款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均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中国邮政银行驻马店分行向陈政委履行了贷款义务后,陈政委出现多次违约,根据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浩开公司通过员工潘照芳的账户向陈政委还款卡内代为支付汽车2016年10月-2017年2月分期贷款40748元。2016年11月7日,苗得运签署承诺书,承诺愿意替陈政委偿还车辆贷款。后浩开公司向陈政委、苗得运追要未果,酿成纠纷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浩开公司与被告陈政委签订的汽车贷款购车合同、中国邮政银行驻马店分行与陈政委、浩开公司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和苗得运签署的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中国邮政银行驻马店分行依约向被告陈政委发放了购车款之后,被告陈政委出现了多次违约。原告浩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通过员工潘照芳的账户向向陈政委还款卡内代为支付汽车2016年10月-2017年2月分期贷款4074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浩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请求被告陈政委返还代为履行的款项4074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苗得运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浩开公司请求被告陈政委支付其垫付款利息的请求,不属于追偿权法律关系处理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政委、苗得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其履行的借款40748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浩开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陈政委、苗得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 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