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541号原告武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闫某,男,汉族,现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