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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541号原告武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闫某,男,汉族,现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崔光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