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好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李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刑初214号自诉人李胜利,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人李好江,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自诉人李胜利以被告人李好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李胜利以被告人李好江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胜利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胜利撤回刑事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蒋伟生审判员 张 倩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寒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