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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文银申请林启明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银,林启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眙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苏0830民督1号申请人:周文银,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申请人:林启明,男,53岁,汉族,住盱眙县。申请人周文银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文银称,被申请人林启明于2016年11月27日向申请人购买水稻32805公斤、2016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购买水稻32485公斤、2016年12月2日向申请人购买小麦11400斤,总价款187994元并由被申请人出具了一张欠条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林启明给付申请人周文银购粮款18799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林启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文银187994元。申请费677元,由被申请人林启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银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