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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柳子千与周光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子千,周光杨,北京源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799号原告柳子千,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周光杨,男,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第三人北京源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东路56号院26号-2层10。法定代表人张兴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妮娜,女,1979年2月3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子千与被告周光杨及第三人北京源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子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柳子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付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