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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耿奇,施华峰,裘佳恩,裘明国,裘香林,徐峰,张维,刘文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27号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与经六路交叉东南角(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峰。被申请人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交通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耿奇。被申请人耿奇,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施华峰,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裘佳恩,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裘明国,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申请人裘香林,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申请人徐峰,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申请人张维,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刘文英,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耿奇、施华峰、裘佳恩、裘明国、裘香林、徐峰、张维、刘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耿奇、施华峰、裘佳恩、裘明国、裘香林、徐峰、张维、刘文英的银行存款2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