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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彭保林与高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保林,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财保42号申请人:彭保林,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高伟,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人彭保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高伟驾驶的其名下冀A×××××号“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彭保林以人民币60000元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日,被申请人高伟驾驶的其名下冀A×××××号“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长兴××华北商贸城西门对面路西侧左转弯向北调头时,与申请人彭保林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申请人彭保林受伤。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公交认字[2017]第05000007号)认定被申请人高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彭保林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彭保林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彭保林人民币60000元(已交);二、扣押被申请人高伟驾驶的其名下冀A×××××号“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彭保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