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柴大坤与苏小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大坤,苏小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柴大坤,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小竹,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柴大坤与被执行人苏小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