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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异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李洪卿,赵庆兰,山东斯达特起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第125号案外人:何建峰,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山东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彩,山东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3066297G。法定代表人:尼云山,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军,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广俊,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宝山路0003号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3689299。法定代表人:李洪卿,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洪卿,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赵庆兰,女,汉族,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山东斯达特起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湖北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91367639。法定代表人:徐明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1302执3599号,即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李洪卿、赵庆兰、山东斯达特起动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何建峰对本院查封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何建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何建峰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何建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