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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素梅、王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梅,王洋,圣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王素梅,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单位,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洋,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圣岚,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陈金强与被执行人王洋、圣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