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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周根连与赵正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根连,赵正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789号原告:周根连,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赵正行,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周根连与被告赵正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货款438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损失。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正行因需向原告周根连购买水泵壳。截止2014年5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800元,并在原告出具的账册上签字确认。该款经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正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根连货款43800元及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由被告赵正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陈泳滨人民陪审员  黄伟华人民陪审员  邬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