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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户廷粉与支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廷粉,支现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379号原告户廷粉(户婷粉),女,1950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支现立,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户廷粉因与被告支现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户廷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户廷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户廷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户廷粉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