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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初10号原告: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22号。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梅,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B座9层。法定代表人:司海健。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章阳,该公司法务部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起诉后撤回对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行为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456.74元,减半收取49728.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728.37元,由原告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傅惠君审判员  艾小红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