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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韦艳珍与黎国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艳珍,黎国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9民初236号原告:韦艳珍,女,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辉,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国庆,女,汉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王立毅,男,壮族,农民,住大化瑶族自治县。韦艳珍诉黎国庆、王立毅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韦艳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韦艳珍与被告黎国庆、王立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韦艳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艳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艳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韦艳珍负担。审判员  覃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春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