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晓钦与黄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钦,黄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634号原告刘晓钦,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系邢台市桥东区马市街路东54付8号,现住南和县,被告黄浩,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南和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冀0527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黄浩所有的冀E×××××小型轿车扣押,现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浩所有的冀E×××××小型轿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吉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