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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晓钦与黄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钦,黄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634号原告刘晓钦,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系邢台市桥东区马市街路东54付8号,现住南和县,被告黄浩,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南和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冀0527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黄浩所有的冀E×××××小型轿车扣押,现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浩所有的冀E×××××小型轿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吉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