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永林、董啟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林,董啟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林,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董啟承,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执行李永林与董啟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林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4002元及违约金、本金16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保全费1320元,执行费1156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啟承自动履行30000元,扣缴执行费1156元后,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永林28844元(含案件受理费2075元、保全费1320元)。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球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代理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