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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秀君与楚玉、黄丽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君,楚玉,黄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君,女,1981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楚玉,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黄丽芹,女,1971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君与被执行人楚玉、黄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铜匠村,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房产和院内鱼池。现上述财产由申请执行人实际占有。由于该房产无合法证照,本院暂无法处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保留债权,待能处理时再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楚玉、黄丽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