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开华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646号原告:周开华,男,1969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4364。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华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周开华负担。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妤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