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民终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建中、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中,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中,男,1961年7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忻春峰、王桂周,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兴办事处孙庄。法定代表人:刘耀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建中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建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桂周、被上诉人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认为,二审中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称涉案货物系其实际控制的阳好纸箱厂所用,上诉人仅是该厂工人,同时提供了纸箱厂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的银行清单一份、被上诉人原职工李志军一万元货款收条一份。同时上诉人亦不认可买卖合同系其本人所签订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14元退还上诉人陈建中。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武志强代理审判员  应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