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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济梅与孙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济梅,孙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889号申请执行人:王济梅,女,1952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被申请执行人:孙书文,男,1972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王济梅与孙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孙书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司法查询金融、车管、房产等部门,均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孙书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因申请执行人王济梅无法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孙书文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以及住址,故该案无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