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1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常晓恒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坪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晓恒,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坪商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2205号原告:常晓恒,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坪商都。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晓恒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坪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登记立案,原告常晓恒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