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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学雷与汪军、马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雷,汪军,马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217号原告:黄学雷,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兴,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军,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马友利,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雷诉被告汪军、马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雷于2017年5月1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汪军、马友利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沿河路小区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汪军、马友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张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沿河路小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林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