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王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军,王计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405号原告李玉军,农民。被告王计成,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军诉被告王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李玉军负担。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