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传任、张玉云与郭志斌、王作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任,张玉云,郭志斌,王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初458号原告许传任,男,汉族,1958年4月1日出生,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垦社区B区。原告张玉云(系许传任妻子),女,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垦社区B区。被告郭志斌,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水务局干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垦社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小区。被告王作华(系郭志斌妻子),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垦社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小区。委托代理人魏鸥,女,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传任、张玉云诉被告郭志斌、王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被告王作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二被告经常居住地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小区,该案应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志斌、王作华自2012年离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垦社区,至今一直居住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小区。因此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作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赵 锐审判员 张丽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