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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峰与被告袁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袁鑫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464号原告:张峰,男。被告:袁鑫,男。原告张峰与被告袁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张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腊   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