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峰与被告袁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袁鑫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464号原告:张峰,男。被告:袁鑫,男。原告张峰与被告袁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张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 晓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腊 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