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余昌盛诉上海茂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坤松,余昌盛,上海茂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坤松,男,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龙,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昌盛,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瑞,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茂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六楼86室。法定代表人:韩坤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龙,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坤松因与被上诉人余昌盛及原审被告上海茂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坤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坤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撤诉减半计收1,750元,由上诉人韩坤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