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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黄建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黄建聪,李家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其他,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83号。被执行人黄建聪,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李家达,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申请黄建聪、李家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2015)长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中,现因被执行人黄建聪、李家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405执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韦 勇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发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