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73号陈正才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正才,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4月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逃脱罪(未遂),于1999年10月被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10年8月2日止。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正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祝明亮、人民陪审员莫赛军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林天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正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正才无证驾驶女式红色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安化县东坪镇经桃江县武潭镇前往安化县高明乡,途经桃江县武潭镇杨林竹胶板场地段时,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正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正才弃车逃逸。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正才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正才在开庭审理中均不持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安化县人民法院(2007)第21号刑事判决书,桃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何某、谭某、高某、郭某、詹某、詹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正才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正才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正才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正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正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正才的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祝明亮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