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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杨新与被执行人彭富贵、江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杨新,彭富贵,江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526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彭杨新,男。被执行人:彭富贵(又名彭幸福),男。被执行人:江芳琴(系彭富贵之妻),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杨新与被执行人彭富贵、江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富贵、江芳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杨新200**元,并负担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执行费207元,共计20727元。因被执行人彭富贵、江芳琴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芳琴在中国农业银行景洪嘎栋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