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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洪与被告罗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洪,罗会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230号原告:张广洪,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罗会山,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广洪与被告罗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广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洪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广洪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家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