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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开发区康达社区紫同城祥和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发区康达社区紫同城祥和小区业主委员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698号原告开发区康达社区紫同城祥和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祥和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史克勤,男,汉族,现住阳泉市开发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阳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亮、张京京,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祥和小区业委会与被告移动阳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经法院作调解工作,双方已经调解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祥和小区业委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祥和小区业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景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