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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士华与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奎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华,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望奎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591号原告:徐士华,男现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张琴,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望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海清,职务经理。原告徐士华与被告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望奎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士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士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55元,由原告徐士华负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