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侯盘根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盘根,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169号原告侯盘根,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开元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军,区长。委托代理人张磊,郑州市惠济区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艳丽,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盘根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侯盘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盘根负担。审 判 长 赵 艳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吴林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庆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