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执5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定海与张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定海,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432号申请执行人赵定海,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张斌,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定海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斌于2017年8月20日偿还5000元,于2017年9月20日偿还5000元,剩余28375元于2017年12月20日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54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