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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与常熟市常风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常熟市常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031号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法定代表人:张忠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常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宗华,总经理。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常熟市常风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熟市梅李镇寨角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敬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