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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体忠、李本棠申请执行闫卫东、闫雨晗为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体忠,李本棠,闫卫东,闫雨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李体忠,男,1944年3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本棠,女,1945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卫东,男,1971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雨晗,又名闫晗,男,1996年6月26日生,汉族。李体忠、李本棠申请执行闫卫东、闫雨晗为继承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豫0882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82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启审判员  邱召磊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学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