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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6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于磊、韩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磊,韩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671-4号申请执行人:于磊,女,198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潍城区。被执行人:韩友良,男,195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潍城区。本院在于磊与韩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委托潍坊华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韩友良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金融街C1-11门头房一套。2017年5月17日,买受人苏洪伟(身份证号:)以27069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金融街C1-11门头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人苏洪伟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苏洪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苏洪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