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太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金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太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1129号原告:安徽亚太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18号(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品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磊,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金娟,女,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安徽亚太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金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詹涛、杜磊,被告张金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肥东县××镇镇××马路××号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东门旁后勤服务用房第24号房;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腾房占用费50000元(按每日1000元计算,从2017年1月10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为50000元,判决应持续算到实际返还之日);三、本���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全资子公司,2014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后勤服务用房租房协议》和《后勤服务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租赁后勤服务用房第24号房,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协议约定:乙方应于后勤服务用房承租期满十日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初始状态交还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每天赔偿1000元,损坏按价赔偿。协议已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被告应于2017年1月9日前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初始状态交还原告,但被告未履行义务。至今仍在使用房屋。另外,《后勤服务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作协议》还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交还房屋,逾期每天赔偿1000元,直到实际交房之日。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我方不同意返还房屋。经营期间我方未拖欠任何费用,没有违约行为。我方承租房屋没有转租第三方。合同到期后,没有任何人与我方沟通交房事宜。只是发了个通知要我退房,如果要求返还房屋,我方要求对方给适当经济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后勤服务用房租房协议》和《后勤服务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作协议》,《后勤服务用房租房协议》第一条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后勤服务用房第24号房,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第四条约定: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年租金16000元。第五条约定:年租金需在每年12月30日前缴清,先缴费,后使用。第七条约定:乙方可以依据经营需要对后勤服务用房装修,费用自理。但装修方案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合同到期,自行恢复原样或无偿交甲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约定:乙方应于后勤服务用房承租期满十日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初始状态交还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每天赔偿1000元,损坏按价赔偿。托管期内乙方一切经济投入,包括所购置的用具、剩余商品等一律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按无主物品处理。协议已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被告应于2017年1月9日前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初始状态交还原告,但被告未履行义务,至今仍在使用房屋,原告遂起诉来院。另查,2016年12月20日,原告在案涉房屋处张贴通知,要求被告于2017年1月9日前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原告。2017年元月5日,原告再次张贴通知,如被告在2017年1月9日前不交还房屋,将按逾期每天1000元的标准收取赔偿金。上���事实,由《后勤服务用房租房协议》和《后勤服务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作协议》、通知、当事人陈述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后勤服务用房租房协议》和《后勤服务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作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房屋,完成了出租方的义务。2016年12月30日租赁合同已到期,按照合同约定:乙方(被告)应于后勤服务用房承租期满十日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初始状态交还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房屋,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对《后勤服务用房租房协议》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按每天1000元赔偿原告损失,该条款的约定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予调整,被告应按《后勤服务用房租房协议》关于租金的约定赔偿原告损失,第24号用房年租金16000元,即应按每日16000元÷365=43.83元赔偿原告损失,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以16000元(因按合同约定,租金应在上年底先缴纳,后使用房屋)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被告辩称没有违约,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亚太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18号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东门旁)后勤服务用房第24号房;二、被告张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亚太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损失,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每日43.83元赔偿,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并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安徽亚太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50元,被告张金娟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 成 胜代理审判员 胡燕人民陪审员蔡忆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