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瑞环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瑞环,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出租车司机,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浩益,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唐瑞环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瑞环及其辩护人陈浩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唐瑞环饮酒后持C1证驾驶号牌为苏D×××××的出租车,至常州市武进区青洋路加气站加气时,与加气站员工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殴。被告人唐瑞环于6时45分许驾车驶离加气站至其哥哥唐某1(另处理)家中,邀唐某1于同日7时0分许由唐某1驾车返回该加气站,殴打张某。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处置纠纷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唐瑞环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5.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另查明,被告人唐瑞环已赔偿张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瑞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1、张某、唐某2、薛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监控、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物证检验报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瑞环,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系驾驶营运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唐瑞环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瑞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文亮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人民陪审员 潘荣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潞灵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