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81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李某之间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李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981民初14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被告:赵某某,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赵某某前妻)。被告:李某,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赵某某与李某之子赵某某(1)(已死亡)于2014年11月22日以在久福小区4栋买房为由在我家中向我借款50000元,承诺一年还钱为限。现约定期限已过,借款人赵某某(1)已死亡,经我多次向二被告赵某某、李某追要未果,称让我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便给偿还50000元及利息,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遗产继承人赵某某、李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被告李某答辩称,自己与赵某某不知道儿子赵某某(1)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赵某某、李某系赵某某(1)之父母,赵某某(1)于2016年2月23日去世。赵某某(1)生前与原告儿子系朋友关系。李某某表示赵某某(1)于2014年11月22日向其借款5万元,为此赵某某(1)给原告李某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XX糕点李某某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利息1.5分,借款人赵某某(1),日期2014年11月22日”。原告为了证明赵某某(1)向其借款的真实性,申请证人郝某某、刘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出庭作证,二证人表示当时原告儿子的朋友因买房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原告手头紧于是向二证人借了50000元。庭审中李某表示借条上“赵某某(1)”是其儿子赵某某(1)的亲笔签字,但借款一事其表示她和赵某某不清楚。审理中,赵某某、李某于2016年12月27日申请对借款条“赵某某(1)”签名是否为赵某某(1)本人所写进行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另,被告表示赵某某(1)有一套住房登记在赵某某(1)名下,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赵某某(1)去世后,被告从其生前工作单位领取了32.5万元抚恤金。原告表示赵某某(1)生前和他舅舅合伙养了八九头牛,还有一辆汽车及丰镇发电厂两套家属楼,具体户主是谁不清楚。再,赵某某、李某均明确表示放弃对赵某某(1)遗产的继承。李某某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所持借条上签有赵某某(1)的名字,被告对该借条上赵某某(1)的签字予以认可,故原告所持有的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系赵某某(1)生前签名出具,原告和赵某某(1)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案的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虽然继承人赵某某、李某放弃对赵某某(1)遗产的继承,但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负有管理义务,二被告应该在赵某某(1)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关于二被告领取的因赵某某(1)死亡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领取的抚恤金不能清偿赵某某(1)的生前债务。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某某、李某在赵某某(1)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某某、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培林审 判 员 刘志辉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