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贝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湖北贝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01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海玉商贸大楼*层****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贝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凯乐花园**号*栋*****楼。法定代表人:崔孝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贝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培民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人民陪审员 钱韵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