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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努尔买买提·吾斯曼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努尔买买提·吾斯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49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初中文化,无业,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及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17)2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迎新、代理检察员练虹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及翻译人热依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于2016年5月19日18时许,伙同穆某在本市朝阳区南新园京客隆超市门前,扒窃被害人王某(女,26岁,天津市人)苹果5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二、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于2016年7月18日7时许,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南侧辅路高源街路口东侧,扒窃被害人冯某(女,39岁,北京市人)苹果6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70元)。被盗赃物已损失。后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于2016年11月3日被抓获归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与穆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在本市朝阳区南新园京客隆超市门前,由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驾驶摩托车在旁望风并接应,穆某将被害人王某(女,26岁)放在衣兜内的苹果牌5S型移动电话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窃走,后乘坐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二人被抓获,所窃物品被起获。二、2016年7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南侧辅路高源街路口东侧,由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驾驶摩托车在旁望风并接应,同伙将被害人冯某(女,39岁)放在背包内的苹果牌6S型移动电话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70元)1部窃走,后乘坐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现被盗赃物已损失。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冯某的陈述、证人穆某、卢建勇、龚世忠、李秋银、李令国、左少杰、王春锁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目无国法,为谋私利,伙同他人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当庭认罪、悔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其退赔。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羁押的七十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斯曼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九百七十元,发还被害人冯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蕾人民陪审员 陈 效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习 文-4--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