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7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彬县杨小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段某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彬县杨小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段某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735号原告:彬县杨小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彬县杨小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段某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彬县杨小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20.0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彬县杨小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