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金德诉董存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德,柳河县森隆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董存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64号申请人:王金德,男,1961年9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柳河县森隆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存志,经理被申请人:董存志,男,1961年3月22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王金德诉柳河县森隆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董存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金德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柳河县森隆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予以查封。申请人王金德以其所有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柳河县森隆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的锅炉及配套设施(锅炉型号DZW2-0.7-AII)及河北邢台任勇机械总厂生产的热压机一台。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9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艳红 微信公众号“”